关于对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结题管理规定
受辽宁省教育厅的委托,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由我校自行组织评审结题,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结题率和结题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适用范围:本规定只适用于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教育规划项目、自筹项目,不包括优秀人才项目、创新团队项目、重点实验室项目及基地项目。
2.申请结题的条件:
(1)必须完成教育厅科研项目申请审批书(原合同书)所列研究工作内容,并达到所规定的技术指标;
(2)结题成果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3)技术资料和有关证明齐全,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3.申请结题的步骤:
(1)课题组填写《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审批表》并提交技术报告,研究总结报告及科研成果的原件(文字类成果必须标注由教育厅科研基金资助),上报校科研处进行形式审查;
(2)形式审查通过后由课题组向科技处提供结题专家小组名单,专家一般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五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本校专家不得超过二人,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课题的评审专家;
(3)专家确定后由校科技处组织专家以会议或信函的形式对课题进行结题评议,由专家填写结题评审意见,专家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校科技处对经专家评审同意结题的项目,组织填写《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成果公示表》,报教育厅科技处进行网上集中公示,公示期限为一年;
(5)由校科技处报送所有结题材料到教育厅科技处并领取结题证书。
4.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