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为适应辽宁省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推动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积极探索、努力遵循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推动辽宁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推进辽宁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学科建设,带动辽宁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学科优秀人才和科研团队的成长,促进辽宁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多出优秀成果,用优秀科研成果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促进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条 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坚持的原则是:科学、公正、高效;突出重点,兼顾学科;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两级管理,各负其责;提高质量和效率,节约管理成本。
第四条 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遵循的宗旨是: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夯实创新基础;加强对我国特别是辽宁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推进辽宁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体现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的前沿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印发年度申报省教育厅社科项目通知,征集“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的选题。
2.制订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3.组织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项目结题、成果鉴定、经费资助、项目奖励。
4.与辽宁省财政厅一同管理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经费。
5.指导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七条 各高等学校科研处负责本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和完善本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2.组织本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申报和项目配套经费的落实。协助省教育厅科技处做好项目评审、中期检查、项目结题、成果鉴定、项目奖励工作。
3.做好本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成果宣传、推广和应用,及时将有价值的成果报送辽宁省教育厅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八条 辽宁省教育厅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按照社科项目分类的不同标准和经费来源设置:
重大项目、一般项目、文科基地项目、教育规划项目、创新团队项目、优秀人才项目和自筹项目。
第九条 项目设置和相互关系特点。
1、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是按照项目对经济社会、学术和学科发展作用力的大小和选题不同划分的。
2、文科基地项目、创新团队项目、优秀人才项目是专项项目。
3、教育规划项目由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辽宁省教育规划办具体实施的教育学门类的研究项目。
4、自筹项目是由学校资助、项目承担人自筹经费的项目。
5、教育厅资助项目和自筹项目级别等同。
划分社科项目类别作为申报者选项依据。
第四章 项目选题
第十条 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选题,要以我国特别是辽宁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规律,重点支持应用对策研究;重点支持对学科特别是重点学科发展起着关键作用的课题,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新兴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的选题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征集,并委托相关学科项目评审组提出选题方向建议,再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形成《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指南》,向全省高校正式发布,并公开招标。重大项目还可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在统一组织申报的年度项目外设立项目选题,向全省高校正式发布,或公开招标,或特别委托,单独立项,组织研究。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高等学校在编的教研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重大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持并完成过省教育厅社科项目以上级别的社科研究项目;文科基地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在文科基地内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创新团队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辽宁省高校创新团队的组成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优秀人才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辽宁省高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入选者。
2.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开展研究工作。
3.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分别承担研究任务,由申请人担任课题负责人。对应用性、对策性研究课题,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
4.有教育厅社科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得再申报省教育厅除重大项目外的社科项目;有在研重大项目的不得再申报省教育厅社科项目。
5.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项目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已获得与省教育厅社科项目同级且内容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省教育厅社科项目。
6.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超过7人,单独立项的重大项目课题组除外。
7.申请者所在学校承诺为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和充足的研究时间及配套经费。
8、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申报程序和方法。
1.各学校和项目申请人可从辽宁省教育厅信息网站科技网页上下载《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及有关材料。
2.省教育厅社科项目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学校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
3.申请人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报项目的意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学术水平、研究基础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申请人所在学校应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
5.学校科研处报送《申请评审书》和《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并电子文档。
第六章 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和《申请评审书》形式审查,将审查合格的提交专家进行评审,其主要内容是:
1、申请者是否具备申请项目要求的相应条件。
2、《申请评审书》填写的是否规范,有无缺漏项,佐证材料是否齐全。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
1.论述国内外研究概况、水平和发展趋势清晰;阐述意义全面、准确、深刻;项目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特色突出;能够以我国特别是辽宁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
2.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具体、充实、新颖,论证充分;研究内容在理论、观点、方法方面有创新;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预期成果提供形式明确;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人员对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项目申请人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的程序和方法。
1、省教育厅社科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法进行。
2、增加评审过程的透明度。省教育厅科技处应在申报通知中公布拟立项目的类别、规模和资助强度。
3、 评审组专家实行个人回避制。评审专家在任期内申请年度项目,不得参加当年的项目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遴选或委托外省评审项目。
4、专家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评审标准,按评审通知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是否立项及资助金额等建议。
5、 经审批立项的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由省教育厅科技处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科研处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七条 聘任评审专家的主要条件。
1、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应当主动与申请者回避,不透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完成过省教育厅以上级别的社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必须熟悉本学科学术前沿知识,能够对申请人的学术观点提出准确评价。
4、本条件适用于项目检查、项目结题所需评审专家的遴选条件。
第七章项目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中期检查的时间。
省教育厅社科项目在研期间均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时间从项目批准之日算起,至项目研究时间进行到一半时即为项目中期检查的开始。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一般应在1年内完成,
第十九条 项目中期检查的内容与标准。
1、检查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看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2、检查项目完成的成果学术水平情况,看课题组及课题负责人是否扎实推进课题研究和有足够的能力保质完成课题。
3、检查围绕项目所产生的阶段性研究报告情况,看项目的影响力、社会反响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程度。
4、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和学校配套经费的落实情况,看学校承诺是否兑现和项目经费开支是否合理。
5、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管理,看学校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项目中期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1、项目负责人登录辽宁省教育厅信息网站可从科技网页上下载《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连同中期研究成果一并报送学校科研处。学校科研处按有关要求对中期检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打印《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并电子文档,连同本单位加盖公章的《中期检查报告书》,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或其委托单位。
2.省教育厅科技处组织专家检查重大项目、文科基地项目、教育规划项目、创新团队项目和优秀人才项目,中期检查结果向学校通报。学校负责检查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并将检查结果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项目中期检查结果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中期检查的要求。
1、在填报中期检查材料截止日期前,项目进展应超过批准计划的一半,否则该项目将被视为中期检查不合格,终止项目。
2、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项目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变更项目管理学校或更改项目负责人、涉及转换学科和研究领域的项目,应由申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省教育厅科技处批准。
3、各高校科研处在项目中期检查时对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对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项目;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的项目;对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的项目;对逾期不递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省教育厅科技处提交对项目做出撤项决定的书面报告,获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项目结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条件。
项目最终成果必须与申报立项时确定的“最终成果”相符;著作类成果必须由出版社正式出版,论文类成果必须在省级以上刊物正式发表,研究报告类成果必须有使用单位的采纳证明及原本。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程序和方法。
1、项目负责人登录辽宁省教育厅信息网站可从科技网页上下载《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题审批书》(以下简称《项目结题审批书》),连同研究成果一并报送学校科研处。学校科研处按有关要求对项目结题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打印《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连同本单位加盖公章的《项目结题审批书》,并电子文档,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或其委托单位。
2、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由省教育厅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结题。重大项目、创新团队项目、优秀人才项目实行会议审查结题或鉴定;文科基地项目实行统一组织审查结题或鉴定和函审;一般项目、教育规划项目、自筹项目在中期检查通过后,符合项目结题条件的,可随时申请成果鉴定或项目结题,并履行项目结题手续。项目结题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结题结果向学校通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要求。
1、项目最终成果,即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或提交的研究报告须注明“××年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称)字样。否则,不予办理项目结题手续。没有结题手续的项目不能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申请硕士和博士点及奖励的依据和条件。
2、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结题时,对凡属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第一次结题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结题,仍未能通过;剽窃他人成果;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情形之一者,由省教育厅科技处作撤项处理,对被撤销的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再申请省教育厅社科项目。
3、成果鉴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免项目中期检查或专家评审结题的条件。
省教育厅社科项目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申请免于项目中期检查或专家评审结题,可直接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1. 一般项目、文科基地项目、教育规划项目、自筹项目研究成果获得辽宁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研究成果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核心报刊(报刊名录后印发)上发表,发表成果内容与项目名称相符合;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的。
2、重大项目、创新团队项目、优秀人才项目须获得辽宁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研究成果在国家权威报刊上发表(报刊名录后印发)。
属于上述情况者,须填写报送《项目结题审批书》,并附研究成果及佐证材料。
第九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社科项目资助。
省教育厅资助的社科项目有重大项目、一般项目、文科基地项目(不含C类基地项目)、教育规划项目、创新团队项目、优秀人才项目。鼓励学校资助自筹项目。
由辽宁省教育厅资助的项目,鼓励学校按1:1配套资金。
第二十七条 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 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确需赴境外调研者,须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厅批准。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8.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9.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不得超过5%。
10.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八条 因故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学校科研处视情节追回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留作本校社科研究发展经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该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规定者,将视情况采取警告、撤销资助、追回经费、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当事人或减少学校项目申请等办法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项目奖励
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社科项目鼓励产生优秀科研成果。对自筹项目和C类人文社科基地项目研究成果,获得辽宁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以上、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研究成果在国家权威报刊上发表,发表成果内容与项目名称相符合;可按当年项目平均资助水平及参考奖励级别,在获奖后第一立项时间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须在获奖后30天内填报《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获奖申请资助审批书》,由学校科研处审查核准后,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辽宁省教育厅。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